實施城市雨污分流綜合治理是保護環境、節約能源,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。為加快推進泠江河城區段雨污分流綜合治理,提升城市生活品質,根據國務院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、住建部《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》和《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。
一、本通告所稱的污水,是指生活污水(指衛生間、廚房、洗漱等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廢水)和生產污水(指企事業單位在生產、科研過程中向外排放的廢水)。
二、在我縣城市規劃區實行雨污分流的范圍內,所有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(包括各類經營企業)和個人,應對各自房屋和生產經營場所實施雨污分流改造。
三、居民自建房屋、小區樓盤和縣直機關辦公場所,一律自行安裝雨、污水管道,實施雨污分流,所排放的生活污水經三格化糞池處理后,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網。凡不按規定亂倒、亂排污水、糞便的,依法依規予以處理。
四、凡從事工業、建筑、餐飲、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、個體工商戶,一律自行分流雨水和污水,按照《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》要求,依法依規申請取得排水許可證,并將污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網。
1.凡未按照規定將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的,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2.凡未取得排水許可,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,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采取治理措施,補辦排水許可證,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;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,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五、城區范圍內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黨員干部職工、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要起模范帶頭作用,率先落實雨污分流措施。各街道(社區)、縣住建局、城管執法局等有關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,積極主動作為,認真履行職責,強化協調配合,順利推進雨污分流工作。對在整改工作中不作為、慢作為、推諉扯皮的,由紀委監委依法依規嚴肅啟動問責程序。
六、舉報電話:0746-7233242/7223007。
七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寧遠縣人民政府
2021年4月26日
來源:寧遠縣人民政府
作者:寧遠縣人民政府
編輯:黃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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