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進一步保障食鹽價格秩序平穩,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經縣人民政府研究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實行國家專營。食鹽是國家專營商品,任何未取得《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,任何未取得《食鹽零售許可證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食鹽零售業務。
二、食鹽儲備充足。我縣現有5家鹽業批發企業,食鹽儲備供應充足,僅縣鹽業公司現存食鹽700多噸,可滿足我縣食鹽半年的正常使用供應;如到外地調鹽,一天內也可到達。同時,我縣銷售的食鹽以井鹽和礦鹽為主,并非海鹽,基本不受日本核輻射污水排放影響,請廣大消費者不輕信傳言,不虛構、不傳播不實信息,按需購買,理性消費,不要盲目搶購。
三、嚴禁囤積居奇。全縣食鹽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政策定價銷售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抬鹽價、串通漲價、囤積居奇,請廣大消費者通過正規途徑購買,避免買到高價、來源不明的食鹽。
四、嚴格監管執法。縣市監、發改、公安、衛生、交通、教育、鹽務等部門要各司其職,密切配合,加大巡查檢查力度,嚴格監管執法,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哄抬價格、串通漲價、價格欺詐,以及非法生產、加工、購銷、儲運鹽產品等違法行為,切實維護食鹽市場平穩有序。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,將依法從重處罰并公開曝光(監督舉報電話:12315)。
寧遠縣人民政府
2023年8月25日
來源:寧遠縣人民政府
作者:寧遠縣人民政府
編輯:肖益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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