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進一步保護我縣野生動物資源,維護生態平衡,推動生態文明建設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》和《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,禁止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非法獵捕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禁獵(捕)區域:全縣行政區域。
二、禁獵對象:列入國家和湖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,國家和湖南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、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。
三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。禁獵(捕)物種:列入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》、《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》和《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、科學、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》的野生動物,具體物種可在湖南省林業局官網(http://lyj.hunan.gov.cn/)通知公告欄目查詢。
四、禁止賓館、酒樓、飯店、商場等場所和個人非法收購、加工、銷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;禁止在集貿市場等場所非法出售、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活體、死體及其制品;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和進行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;禁止使用槍支、炸藥、毒藥、圍獵、狩獵、網捕、電捕、彈弓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。
五、凡馴養繁殖、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、行政審批局申請登記注冊。
六、因科學研究、資源調查、馴養繁殖、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、獵捕野生動物的,必須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》的有關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。
七、縣林業、市場監督管理、公安、交通運輸、城管、司法、農業農村、水利、網信等部門和各鄉鎮(街道)要依照各自職責,加強監管,認真查處非法獵捕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。對違反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,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八、任何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。自覺不獵捕、不買賣、不吃食受保護的野生動物;發現病弱、受傷、受困的野生動物,應立即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;對非法獵捕、出售、購買、利用、運輸、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,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的違法行為,應及時舉報(舉報電話:寧遠縣林業局0746-7372048,寧遠縣公安局110,寧遠縣森林公安局0746-7223102)。
寧遠縣人民政府
2023年10月15日
來源:寧遠縣人民政府
作者:寧遠縣人民政府
編輯:肖益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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